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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098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李得灶黃秋鴻林玫君

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捷貿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捷貿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92年2 月26日以「飾物自動販賣機之送料架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22017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有違核准時所適用之90年10月2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12月8 日以(95)智專三(三)05052 字第095210542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有可能受損害,而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玫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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