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114號
- 原告
- 大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原告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6年7 月6日院臺財訴字第096008778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9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9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