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114號原 告 大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原告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6年7 月6 日院臺財訴字第096008778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9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9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胡方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