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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114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張瓊文王碧芳胡方新

原告
大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原告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6年7 月6日院臺財訴字第096008778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9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9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胡方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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