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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171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王立杰林惠瑜周玫芳

原告
金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民國96年7 月12日台財訴字第09600243890 號訴願決定書(案號:第00000000號)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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