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171號原 告 金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民國96年7 月12日台財訴字第09600243890 號訴願決定書(案號:第00000000號)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周玫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