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171號
- 原告
- 金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民國96年7 月12日台財訴字第09600243890 號訴願決定書(案號:第00000000號)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