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359號
- 原告
- 鴻欣機電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祺雄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劉法正 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蘇民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參加人
- 永昱有機電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戴雅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永昱有機電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2 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永昱有機電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0年10月29日以「高週波熔接機」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90217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並於95年4 月28日會同參加人與原告雙方代表進行現場勘驗,於95年11月30日以(95)智專三(三)05025 字第095210098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6年8 月8 日經訴字第0960607200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