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377號
- 原告
- 日上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臺北縣政府
- 代表人
- 丙○○縣長)住同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造業法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96年8 月1 日台內訴字第09600083837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及第100條第1項所規定。
二、本件原告因營造業法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 千元,經本院審判長於96年10月9 日以96年度訴字第03377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96年10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於96年11月9 日提出行政訴訟補正狀到院,惟仍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可稽,其起訴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