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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377號

營造業法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林文舟許瑞助陳鴻斌

原告
日上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臺北縣政府
代表人
丙○○縣長)住同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造業法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96年8 月1 日台內訴字第09600083837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及第100條第1項所規定。

二、本件原告因營造業法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 千元,經本院審判長於96年10月9 日以96年度訴字第03377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96年10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於96年11月9 日提出行政訴訟補正狀到院,惟仍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可稽,其起訴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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