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406號
- 上訴人
- 盛崎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
- 被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代表人
- 許志堅(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6 月11日96年度訴字第03406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7 月25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七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8 月4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