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得稅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甲○○、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765號原 告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所得稅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97年6月13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訟爭係因原告為全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達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民國(下同)93年間給付給外國公司全達國際香港有限公司(下稱全達香港公司)營運管理費新台幣(下同)16,956,968元,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之規定於給付時繳稅款。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原告有無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扣繳稅款義務為準據,而原告對其有無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88條第1 項第2 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 條1 項第9 款規定扣繳,就「給付全達香港公司營運管理費時扣繳稅款部分,補繳應扣稅款及補申報扣繳憑單」事件,另行訟爭,並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052號所得稅法事件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後經原告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767 號審理,因此本院於97年6 月13日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767 號所得稅事件業已終結(本院96年度訴字第3052號所得稅法上訴事件),有該案判決書於卷可參,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