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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765號

所得稅法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畢乃俊林惠瑜陳心弘

原告
甲○○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所得稅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97年6月13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訟爭係因原告為全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達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民國(下同)93年間給付給外國公司全達國際香港有限公司(下稱全達香港公司)營運管理費新台幣(下同)16,956,968元,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之規定於給付時繳稅款。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原告有無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扣繳稅款義務為準據,而原告對其有無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88條第1 項第2 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 條1項第9 款規定扣繳,就「給付全達香港公司營運管理費時扣繳稅款部分,補繳應扣稅款及補申報扣繳憑單」事件,另行訟爭,並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052號所得稅法事件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後經原告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767 號審理,因此本院於97年6 月13日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767 號所得稅事件業已終結(本院96年度訴字第3052號所得稅法上訴事件),有該案判決書於卷可參,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65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所得稅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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