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房屋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0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45號原 告 全國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被 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乙○○(處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7年12月2日上午9時45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劉介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