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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房屋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姜素娥楊莉莉劉介中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全國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45號原   告 全國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被   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乙○○(處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7年12月2日上午9時45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劉介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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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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