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45號
- 原告
- 全國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崔駿武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乙○○(處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7年12月2日上午9時45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6年度訴字第3845號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7年12月2日上午9時45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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