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889號原 告 瀚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2年1 月24日以「帳號自動產生系統及其列印機」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並以西元2002年8 月22日於我國申請之第00000000號專利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嗣於93年2 月24日修正專利名稱為「帳號自動產生裝置及其列印機」,並經准予專利,且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23184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於95年9 月21 日 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以該更正本不符更正時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64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2 項規定,應不准更正;並於96年3 月30日以(96)智專三(二)04074 字第096201907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訴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可能受損害,而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