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4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4016號原 告 至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吳綺恬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呂財益(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9 月4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7年9 月3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