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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55號

補助費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林文舟陳鴻斌許瑞助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新聞局間補助費事件,對於民國97年9 月11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415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

                   法 官 陳 鴻 斌

                   法 官 許 瑞 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55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補助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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