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4215號
- 原告
- 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法正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祺雄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余惠如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參加人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俞昌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7年7 月10日之判決正本、原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按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7 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均是針對著名商標之規範,本院判決正本、原本第15頁第3 行末「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更正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