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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4215號

商標評定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姜素娥楊莉莉陳心弘

原告
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一人複代理人
余惠如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參加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7年7 月10日之判決正本、原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判決正本、原本第15頁第3 行末「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應更正為「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按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7 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均是針對著名商標之規範,本院判決正本、原本第15頁第3 行末「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更正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4215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評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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