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8月31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004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96年7月4日修正,同年8月15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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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045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增值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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