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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581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姜素娥陳心弘曹瑞卿

原告
眾和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
訴訟代理人
許惠月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被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表人
湯金全(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院臺訴字第09500942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月10日上午10時5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曹瑞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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