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581號原 告 眾和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 訴訟代理人 許惠月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 代 理人 侯雪芬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湯金全(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院臺訴字第09500942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月10日上午10時55分為言詞 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曹瑞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