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581號
- 原告
- 眾和工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許惠月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複代理人
- 侯雪芬律師
- 被告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 代表人
- 湯金全(主任委員)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院臺訴字第09500942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月10日上午10時5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