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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631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李得灶林育如黃秋鴻

原告
阿爾發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1 月17日台財訴字第0950060718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機關、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經本院審判長於96年2 月27日以96年度訴字第631 號裁定命其依法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3 月5 日送達,因未獲會晤原告代表人,由原告受僱人陳俊明收受,有送達證書一紙可稽;自屬合法有效送達,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黃秋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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