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702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對於民國96年10月3 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702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台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6年度訴字第00702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對於民國96年10月3 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702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台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