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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734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王立杰林惠瑜周玫芳

上訴人
世達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清算人)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凌忠嫄(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96年度訴字第73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所明定,是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即應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毋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上訴人世達營造有限公司於96年12月17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是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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