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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782號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陳國成李玉卿陳忠行

上 訴 人即

被告
臺北縣政府
代表人
乙○○縣長)住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對於民國96年9 月13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0782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 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782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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