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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菸酒管理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陳國成李玉卿陳忠行

  • 當事人
    旺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79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旺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間菸酒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96年9 月13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0791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 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陳忠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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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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