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陳國成、李玉卿、陳忠行
- 當事人旺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79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旺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間菸酒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96年9 月13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0791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 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陳忠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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