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825號
- 上訴人
- 銓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凌忠嫄(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825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前段定有明文。若逾越此20日之不變期間而提起上訴,即為法所不許。
二、查本院96年度訴字第825 號判決業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1 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算至96年12月31日(星期一)即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97年1 月16日始提出上訴,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之收文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