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825號上 訴 人 銓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 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凌忠嫄(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29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825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前段定有明文。若逾越此20日之不變期間而提起上訴,即為法所不許。 二、查本院96年度訴字第825 號判決業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1 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算至96年12月31日(星期一)即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97年1 月16日始提出上訴,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之收文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陳 鴻 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 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