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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825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林文舟許瑞助陳鴻斌

上訴人
銓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凌忠嫄(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825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前段定有明文。若逾越此20日之不變期間而提起上訴,即為法所不許。

二、查本院96年度訴字第825 號判決業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1 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次日起,算至96年12月31日(星期一)即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97年1 月16日始提出上訴,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之收文戳記可稽,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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