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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866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林文舟許瑞助陳鴻斌

上訴人
綿盈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11月22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0866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96年7月4日修正,同年8月15日施行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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