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畢乃俊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鴻奇煤氣分裝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172號上 訴 人 鴻奇煤氣分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惠月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11月5 日本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172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計新台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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