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173號
- 上訴人
- 同達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上訴人
- 彤達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范纈齡律師
陳素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11月12日本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173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計新台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