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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178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畢乃俊

上訴人
六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訴人
集大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羅詩蘋律師

      莊佳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11月12日本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178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計新台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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