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090號原 告 日商‧三井金屬鑛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壬○○ 兼 子○○ 被告參加人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富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美鉅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戊○○ 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己○○ 敬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庚○○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辛○○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森豐 律師 癸○○ 丑○○ 兼 被告參加人 耐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9 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