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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1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楊莉莉林惠瑜陳心弘

上訴人
和發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金門縣政府物資處間有關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1 月21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1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4,000 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 莉 莉

                  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陳 心 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 圓 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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