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蔡進田、鄭小康、王碧芳
- 法定代理人甲○○、凌忠嫄
- 上訴人漢友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218號再審原告 漢友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邱 晨 律師 盧天成 律師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凌忠嫄(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5 日95年度訴字第914 號及最高行政法院97年9 月25日97年度判 字第870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項第1款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因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5年10月5 日95年度訴字第914 號判決認為無理由諭知駁回。再審原告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9 月25日97年度判字第870 號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兩判決均告確定。再審原告以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275 條第2 項規定,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向本院起訴,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4款部分,另行裁定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王碧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黃倩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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