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00057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及法務部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7年7 月30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5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7年度再字第00057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及法務部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7年7 月30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5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