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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更一字第00003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周玫芳

原告
清照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陳文宗(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4 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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