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00031號
- 原告
- 亞詮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
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補徵營業稅及裁罰各新台幣(下同)15,849元、47,500元之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其補稅及罰鍰金額不逾20萬元,按簡易程序審理,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規定,準用通常程序之規定。本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