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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0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業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 法官
    蔡進田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亞詮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00031號原   告 亞詮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 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補徵營業稅及裁罰各新台幣(下同) 15,849元、47,500元之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其補稅及罰鍰金額不逾20萬元,按簡易程序審理,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規定,準用通常程序之規定。本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法 官 蔡進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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