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645號
- 原告
- 優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 代表人
- 陳介山(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丁○○
丙○○
上列原告因商品檢驗法事件,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7年8 月26日經訴字第0970611145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起訴之聲明為請求法院判決之事項,應具體明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為起訴之聲明所由生之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主張。若起訴之聲明欠缺具體明確,或未對應起訴之聲明表明其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主張,其起訴即為不合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起訴為不合法。
二、本件原告因商品檢驗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明確記載其對被告所提起何種訴訟種類、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等事項,經定期命補正,命補正裁定於97年10月28日送達於原告,原告雖於97年11月3 日提出行政訴訟補正狀,惟綜觀其補正狀,原告仍未就訴訟種類、訴之聲明為補正,經通知到場陳述,復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