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752號
- 原告
- 東大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花蓮縣政府
- 代表人
- 乙○○(縣長)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7年9 月26日勞訴字第097002181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
二、本件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經被告處罰鍰新台幣(下同)6 萬元。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2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本件罰鍰不逾20萬元,按簡易程序審理,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規定,適用通常程序之規定裁定駁回起訴。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