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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113號

兵役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林樹埔蕭忠仁劉穎怡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兵役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20日本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113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上訴,依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 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 元,且本件雖為發回更審再行上訴,然屬上開行政訴訟法徵收裁判費規定修正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經發回更審,於更審程序未補徵第一審裁判費用,惟對於更審判決不服,於施行後復提起上訴者,應依修正後規定徵收上訴費用(最高行政法院96年12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第9 則參照)。本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113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兵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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