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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73號

退休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林樹埔闕銘富劉穎怡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銓敘部間退休事件,對於民國97年11月12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107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73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退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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