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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1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徐瑞晃畢乃俊陳金圍

  • 當事人
    立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商‧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1098號原   告 立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日商‧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4年4 月8 日以「OC-CON」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電阻、電容器」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日商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違反同條項第13款規定,以96年11月12日中台異字第950289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000000 號『OC-CON』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3 月6 日經訴字第0970610295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金 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陳 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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