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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157號

新式樣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姜素娥楊莉莉陳心弘

原告
胡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彥鋒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2年3 月31日以「端子」(下稱系爭案)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再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式樣第D104101 號專利證書(專利權期間:自西元2005年4 月11日至2015年3 月30日止)。嗣乙○○於94年12月9 日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10 條第1 項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式樣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案違反前揭專利法第110 條第4 項規定,以96年5 月24日(96)智專三(一)03011 字第096202891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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