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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1822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蔡進田林文舟胡方新

原告
鈺亨達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7年5 月14日經訴字第0970610698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申准「隱藏式胸罩」新型專利權,因第三人美商布萊吉爾國際公司認為不符合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為舉發成立之處分。原告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於9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核起訴事件,係屬因專利法有關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於97年7 月1日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3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是原告起訴,應向智慧財產法院為之,本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應依前述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胡方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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