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平均地權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林樹埔、蕭忠仁、劉穎怡
- 當事人宜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44號原 告 宜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乙○○市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平均地權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2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劉穎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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