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29號
- 上訴人
- 創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26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2529 號判決,表示不服,提出抗告狀,應視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7年度訴字第02529 號判決,其書狀雖記載為「行政訴訟抗告狀」,惟既對本院判決表示不服,即應視為提起上訴,合先敘明。
二、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台幣6 千元。查本件上訴,上訴人僅繳納1 仟元,尚欠5 仟元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5 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審 判 長法 官 闕銘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