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269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王立杰林惠瑜劉錫賢

原告
大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陳文宗(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先定97年9 月17日下午3 時於本院第一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劉錫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