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269號
- 上訴人
- 大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因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10月21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269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及第9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7年度訴字第0026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因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10月21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269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及第9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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