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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25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徐瑞晃蔡紹良陳金圍

上訴人
成格管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4 月1 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30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元。上訴,依第98

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前段、第98條之2 第1 項及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裁判費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行

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陳 金 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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