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25號
- 上訴人
- 成格管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4 月1 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30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元。上訴,依第98
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前段、第98條之2 第1 項及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裁判費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行
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