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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蔡進田林文舟林樹埔
  •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 原告
    陳瑞洋即凱晟企業社法人
  •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04號原   告 陳瑞洋即凱晟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簡芳益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趙榮芳(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台財訴字第0970044447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告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被告核定補徵稅額新台幣333,387 元。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撤銷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林樹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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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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