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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30號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蔡進田鄭小康王碧芳

原告
伊森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表人
饒平(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12日所為之裁定正本顯有誤載之處,爰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裁判日期「97」年之記載,應更正為「98」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6 節(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正本之裁判日期有年度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王 碧 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 倩 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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