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30號
- 原告
- 伊森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 代表人
- 饒平(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12日所為之裁定正本顯有誤載之處,爰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裁判日期「97」年之記載,應更正為「98」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6 節(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正本之裁判日期有年度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