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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321號

商標評定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姜素娥楊莉莉陳心弘

原告
廣平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住同
訴訟代理人
潘海濤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美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美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美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23日以「美斯福壽康」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之中藥、西藥、調經藥、礦物質營養補充品、中草藥萃取製成之營養物補充品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專用期間:94年8 月16日至104 年8 月15日止)。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以96年8 月20日中台評字第950384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美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美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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