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356號
- 原告
- 台北生活網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住
- 訴訟代理人
- 黃光明(會計師)住臺北市○○○路○段200號4樓
- 訴訟代理人
- 之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凌忠嫄(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7年8 月27日97年度訴字第00356 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356 號判決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中「法官林惠瑜」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劉錫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356 號判決正本之法院組織欄中「法官林惠瑜」之記載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