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鄭小康、陳秀媖、李玉卿
- 當事人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12號上 訴 人 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間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9 月18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512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玉 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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