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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054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王立杰

原告
祥達水電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因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 日內補正如理由欄第2 項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之起訴狀漏未表明被告之機關代表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機關之關係等應記載事項,揆諸前開規定,自有起訴不合程式之違法,茲依同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

三、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書狀,並逕將其繕本壹份送達被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審判長 法 官 王立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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