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666號
- 原告
- 超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送達代收人
- 謝佩玲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利民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利民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0年03月23日以「散熱鰭片成形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91263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利民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6年06月27日以(96)智專三㈡04060字第096203590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