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679號
- 原告
- 華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7年1 月14日勞訴字第096002592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為不合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自己為原告、被告及其代表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等事項,經本院審判長以97年度訴字第679 號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3 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